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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加急征求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营改增的补充意见
2016-06-30
摘要中国ACCA考试网6月30日获悉,日前,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上述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规定,全称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规定的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此外,意见征求稿还明确,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属于试点过渡政策中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 境内银行和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过渡政策规定中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第一条第(二十二)款)。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研究局、三会财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于6月24日回复。而意见征求稿内容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丨 本文内容由中国ACCA考试网转载自新浪财经,小编蕙质兰心,最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中国ACCA考试网6月30日获悉,日前,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上述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规定,全称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规定的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此外,意见征求稿还明确,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属于试点过渡政策中“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
境内银行和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过渡政策规定中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第一条第(二十二)款)。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研究局、三会财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于6月24日回复。而意见征求稿内容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