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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微课堂】F4-第29讲:董事的权利与义务the powers of and duties of directors
2019-10-29
摘要公司的董事会拥有公司所有的权利以便于管理。而这样的权利具体是有公司的宪章规定的,也就是说董事会的权利来源于公司的宪章(AOA)。董事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这块权利蛋糕分配给每一个董事
公司的董事会拥有公司所有的权利以便于管理。而这样的权利具体是有公司的宪章规定的,也就是说董事会的权利来源于公司的宪章(AOA)。董事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这块权利蛋糕分配给每一个董事(individual directors),每一个董事通过不同的获得蛋糕方式的不同,可以得到不同性质的权利蛋糕:
明示的实际权力(Express actual authority):如果一个董事他的蛋糕是由董事会直接授权,写在服务合同或者公司宪章里的,这样由具体文字表明的权利就属于明示的实际真正有用的权利。(独家「ACCA NOTES F1-P5」免费下载》》点击免费领取。)
默示的实际权利(implied actual authority):如果一个董事他的蛋糕是由他所处的位置决定,那么这样的蛋糕就叫做默示的实际拥有的权利,例如MD,只要是坐在MD(CEO)这个位置上的人就有一种可以签署所有公司的商业合同(commercial contract)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一种默示权利。
表见代理权:当公司对第三方声称(hold out)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他签署合同,那么这个人拿到的蛋糕就是表见代理,而此时我们可以说这个人实际上不是公司的代理人。例如说某人不是公司的MD,但是在公司对外合同上需要MD签字的地方都是他来签,那么他就通过表见代理而拥有MD的权利了。
董事的义务duties of directors
根据2006年公司法(CA2006)规定,董事有七项基本义务。
一、董事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他的行为一定要与公司宪章的目的相一致。
例如董事想要增发股票,那么他增发股票的目的一定是为了融资,这也是公司宪章中规定的,增发股票可以是融资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董事增发股票的目的或许是为了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左右股东对于公司的决定,那么这样的股票增发则与融资这一目的相违背,因此很有可能这样的股票增发是无效的。但是股票增发无效这种事情不是绝对的,如果原有股东同意,那么这种违反目的的增发还是可以有效的。
二、董事有义务促进公司的成功,即长远看来要增加股东的价值
如何才算促进公司的成功,毕竟成功是个比较抽象的词汇,2006公司法也没有做出具体解释,但是通过判例我们还是可以猜测一二的。
例如,为了公司员工谋福利;在做决策的时候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维护好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的关系;公平的对待公司的成员,不偏见,不歧视;想办法维持公司的高品质的声誉等。
三、独立判断能力
董事不可以将自己做决策的权利授权下方给他人或者受他人的影响改变自己的决定,必须要独立判断做决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董事要单打独斗,可以有自己的智囊团帮着出主意,只要最后的决定有他来做就好。
四、合理的技能,关注和勤勉
董事要有与他的职位相匹配的职业技能,并且需要足够勤勉。这里有两个测试来评估董事是否尽到其义务:
客观测试(an objective test):这个测试相当于对于董事的统一测试,主要考量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董事他需要有怎么样的技能,而该名董事是否符合要求,该有的技能都有。
主观测试(a subjective test):这个测试因人而异,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董事的。根据董事的实际经验,能力等来评估,他的作为是否与他的真实能力相一致。也就是测试董事是不是全力以赴,100%的尽到应有的责任。
五、董事应该避免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董事应该对公司足够忠诚,他不可以以自己的地位从公司套取商业机会,然后为自己谋利。例如,作为董事,每天为公司做决策时会获得很多公司的内部保密消息,那么他就不可以将这些消息转卖给竞争对手,获取相应的利润。
六、不可以接受第三方的利益
董事同样不可以受贿,接受第三方提供的利益。因为接受利益就意味着要为第三方做事,很有可能会做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情。
七、董事有义务揭露与公司有关的交易事项
如果董事意识到正在或者已经与公司签署利益相关的合同,那么董事有义务在董事会会议上,将这件事情揭露出来,让董事会所有成员知道该合同的另一方为该名董事。那么这时就需要由董事会来判段是否可以执行该合同。
未完,敬请期待下一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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